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异162号案外人:李树娟,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法库县。
申请执行人:天津力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海滨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炳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农业经济技术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关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力尔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6)辽01执59号一案中,案外人李树娟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树娟称,李树娟于2014年6月27日购买了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法库县法库镇X路X号鸿福嘉·名都花园X号楼X单元X房屋。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2014年5月,天津力尔投资有限公司与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商品房买卖的方式将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119套房屋备案登记至天津力尔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其中包括李树娟主张的位于法库县X街鸿福嘉·名都花园X号楼X单元X房屋。后双方因借款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依法查封了上述119套房屋,同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14)沈中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其中第四项判决:被告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第一、第二项主文确定的时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于该主文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天津力尔投资有限公司交付其开发的位于法库县X街鸿福嘉·名都花园69套商品房(详见附后清单),用于抵顶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被告在69套商品房具备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该69套房屋中包括李树娟主张的位于法库县X街鸿福嘉·名都花园X号楼X单元X房屋。判决生效后,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天津力尔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69套房屋强制执行。2016年4月7日,案外人李树娟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2014年10月8日办理入住的相关手续。另查明,2014年6月27日,李树娟与辽宁乾德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位于法库县X街鸿福嘉·名都花园X号楼X单元X房屋的鸿福嘉·名都花园认购书,并于当日支付首付款5万元。
本院认为,李树娟所主张的位于法库县X街鸿福嘉·名都花园X号楼X单元X房屋,已被本案执行依据确定为交付天津力尔投资有限公司抵顶欠款,因此,其所提异议系针对执行依据而产生的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树娟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卓琦
审 判 员 钟 洁
代理
审判员 高 聪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晶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