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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字第209号

赵慧英申请执行苏小军、孔樊凤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慧英,苏小军,孔樊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字第209号(一)申请执行人赵慧英,女,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苏小军,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孔樊凤,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同苏小军。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了(2015)城民初字第120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用于保全担保的赵慧英所有的晋A2G6**丰田汽车一辆、王朝辉所有的晋APP6**大众汽车一辆、王琪名下位于太原市东岗路125号5幢2层4号房屋一套,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赵慧英所有的晋A2G6**丰田汽车一辆、王朝辉所有的晋APP6**大众汽车一辆、王琪名下位于太原市东岗路125号5幢2层4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宏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