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001号
原告:宋楠,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崔忠桥,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楠诉被告崔忠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姜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