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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1001号

宋楠与崔忠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楠,崔忠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001号

原告:宋楠,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告:崔忠桥,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楠诉被告崔忠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姜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