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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1972号

杨必青与周树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必青,周树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972号

原告:杨必青,务工。

被告:周树安,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必青与被告周树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自愿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必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必青负担。

审 判 员 周小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陈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