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11民初730号原告李某甲。被告冯某某。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告冯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于2016年4月13日向原告李某甲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媒人介绍相识,××××年由父母做主结婚。起初婚后生活还算幸福,先后生育一女一子两个孩子。为了生活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再苦再累都不曾有过半句怨言。对被告跟孩子更是加倍疼爱。这原本是一个幸福的家庭,没想到却因被告的无耻欲望给彻底毁灭了。被告不仅迷上了赌博,而且还跟她同村的冯姓男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为此原告曾提出过离婚,但被告苦苦相求,当年为了孩子原告原谅被告,但从此就失去了往日生活的平静和幸福。每次想到这些丑事都让原告痛彻心扉。更让人气愤的是,在原告母亲病重期间,被告不仅不照顾原告母亲,反而每日打扮的花枝招展、打牌、跳舞,甚至被原告查出了与邻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的种种作为伤害了夫妻感情,更坚定了原告要离婚的决心。原告于2014年8月向法院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2015年5月由山阳法院审理在(2014)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已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且分居多年,虽然贵院在判决时希望原被告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的机会,但半年多原被告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对已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现起诉要求:1.原被告离婚;2.儿子李某丙15岁已辍学在家,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付任何费用;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1994年认识,××××年结婚,生育有一男一女。被告没有赌博,没有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在工厂上班,上午上班,下午一般休息就和同村的人一起打个一块两块的麻将,这不属于赌博。吃过晚饭后被告跟同村年龄相仿的女性一起跳跳舞,并没有去外面跳舞。被告平时都不舍得买衣服,没有打扮的花枝招展。原告兄弟四个,原告母亲生病期间其兄弟四人每人轮流照顾十天,原告平时在外做生意,轮到原告照顾时,原告一般都回来和被告一起照顾。2014年春李某丙在25中上初中,秋天原告给李某丙交了一次学费,其后就没再管过,夏末因吵架被告回娘家住了大概四个月,过年被告回家后发现,李某丙一直去网吧上网,经常向被告要钱。原告在外与他人同居,经常不回家。被告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原被告应否离婚;2.如原被告离婚,李某丙由谁抚养为宜。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9月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质证后认为,对原告证据1、2均无异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出如下认证:证据1、证据2真实有效,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冯某某于1994年相识后,××××年举办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丙。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以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截至2016年5月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六个月左右,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冯某某婚后因家庭琐事引起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矛盾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原告的离婚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君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孟庆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