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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1499号

原告张忠银等16人诉被告霍林郭勒市永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李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忠银,秦金年,鲁凯,刘汉云,王加洪,王得洪,张忠平,秦春兰,张加加,付光义,付光华,张忠强,刘华洲,吴春华,张慧峰,周XX,霍林郭勒市永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李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张忠银(系十五原告诉讼代表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霍林郭勒市。原告秦金年,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原告鲁凯,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原告刘汉云,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原告王加洪,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原告王得洪,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原告张忠平,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原告秦春兰,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原告张加加,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原告付光义,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原告付光华,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原告张忠强,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原告刘华洲,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原告吴春华,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原告张慧峰,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原告周XX,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被告霍林郭勒市永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法定代表人杨景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子建,女,汉族,霍林郭勒市永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李列,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张忠银等16人诉霍林郭勒市永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李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张忠银等16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霍林郭勒市永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李列的起诉。

本院认为,张忠银等16人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银等16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44元(原告已申请缓交),减半收取3022元,由张忠银等16人自行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高 新 江

审 判 员 李 德 新

人民陪审员 王 晓 天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格根图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