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2414号
原告:原阳县鑫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焕勇,任董事长。地址:原阳县黄河大道财政局。
委托代理人:肖冉,该公司员工。
被告:肖尚娥。
原告原阳县鑫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尚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阳县鑫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原阳县鑫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志远
审判员 刘春玲
审判员 堵利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