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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2414号

原阳县鑫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肖尚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原阳县鑫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尚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2414号

原告:原阳县鑫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焕勇,任董事长。地址:原阳县黄河大道财政局。

委托代理人:肖冉,该公司员工。

被告:肖尚娥。

原告原阳县鑫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尚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阳县鑫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原阳县鑫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志远

审判员  刘春玲

审判员  堵利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