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341号原告方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辜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杜同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政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341号原告方某某,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辜某某,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方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杜同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