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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092号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盛宝纺织有限公司、单宝成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盛宝纺织有限公司,单宝成,单淼,袁伟,山东孚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先涛,刘茂香,张志伟,高密市盛东纺织工贸有限公司,赵太金,王会英,赵思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盛宝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单宝成。被执行人单淼。被执行人袁伟。被执行人山东孚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先涛。被执行人刘茂香。被执行人张志伟。被执行人高密市盛东纺织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太金。被执行人王会英。被执行人赵思明。本院在执行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盛宝纺织有限公司、单宝成、单淼、袁伟、山东孚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张先涛、刘茂香、张志伟、高密市盛东纺织工贸有限公司、赵金太、王会英、赵思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1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