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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执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阿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阿维,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81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阿维,女,被执行人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阿维依据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森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6949.8元、案件受理费2169元、执行费13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房产、银行存款、工商经营等情况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豫军

审 判 员 许 剑代

审判员 史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