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044号原告董志海,男,汉族,系农民。被告孙金鑫,男。被告郭玉涛,男。本院在审理董志海与孙金鑫、郭玉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志海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志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三十六元(原告董志海预交),由原告董志海负担。
审判员 白远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延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