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终420-1号本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对上诉人何江红、陈文生、轮台县华隆农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新28民终420号民事判决书中,案号表述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
裁定如下:将原判决书中案号“(2016)新28民终字420号”更正为“(2016)新28民终420号”。
审 判 长 李 杰
代理
审判员 斯钦达来
代理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唐 梦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