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673号罪犯施生材,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生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生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施生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施生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施生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施生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一鸣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