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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1059号

王国庆与杨志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国庆,杨志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1059号原告王国庆。被告杨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庆与被告杨志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庆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国庆承担。

审判员  黄大湖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曾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