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1059号原告王国庆。被告杨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庆与被告杨志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庆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庆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国庆承担。
审判员 黄大湖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曾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