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696号���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清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闯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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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696号���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清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