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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696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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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696号���告:王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清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