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308号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劲戈。委托代理人李建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系原告员工。被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廉大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8元,由原告上海诺地乐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朔霖
书记员 伍淑芳
书记员 伍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