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6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津榆公路(205国道)南侧。负责人许朝辉,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立娜。申请执行人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立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4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9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毕晓芳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