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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584号

南通华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忠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584号原告南通华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55号天鑫大厦601室。法定代表人顾沫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红菊,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戈桂华,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忠贞。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华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忠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华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华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华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红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顾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