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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字556号

王永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字556号被执行人王永标。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刑二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永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房产、车辆信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刑二初字第0002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必胜

审 判 员  王泰昌

代理

审判员  杨晓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利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