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81民初第904号

陈南海、魏海宇等与李朝荣、李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南海,魏海宇,李朝荣,李端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第904号原告陈南海。原告魏海宇。被告李朝荣。被告李端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南海、魏海宇与被告李朝荣、李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南海、魏海宇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南海、魏海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南海、魏海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南海、魏海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碧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尹双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