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第904号原告陈南海。原告魏海宇。被告李朝荣。被告李端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南海、魏海宇与被告李朝荣、李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南海、魏海宇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南海、魏海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南海、魏海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南海、魏海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碧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尹双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