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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财保40号

尹秀芬与冯国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尹秀芬,冯国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40号

申请人:尹秀芬,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贵红,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

申请人:冯国保,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人尹秀芬因与被申请人冯国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国保所有的吉A6DE**号轻型货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冯国保所有的吉A6DE**号轻型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