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40号
申请人:尹秀芬,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贵红,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
申请人:冯国保,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人尹秀芬因与被申请人冯国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9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国保所有的吉A6DE**号轻型货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冯国保所有的吉A6DE**号轻型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