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926号原告临洮县金龙汽车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北辰市场。法定代表人金吉文。被告周红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洮县金龙汽车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红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洮县金龙汽车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临洮县金龙汽车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
审判员 张海滨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田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