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379号原告常某甲,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张某甲,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甲与被告张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王艳敏
审判员 张廷利
审判员 李彦芬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衍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