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外初字第40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万小东,系沈阳市铁西区华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马 静
审 判 员 孙嘉楠
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姜晨阳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