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财保78号申请人方德山,住隆化县。被申请人赵新然,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隆化县。
申请人方德山与被申请人赵新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方德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赵新然驾驶京P90K**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方德山自愿以其所有的存于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30000.00元存款(账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凤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新然驾驶京P90K**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方德山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舒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浩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