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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财保78号

申请人方德山与被申请人赵新然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方德山,赵新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财保78号申请人方德山,住隆化县。被申请人赵新然,民族不详,职业不详,住隆化县。

申请人方德山与被申请人赵新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方德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赵新然驾驶京P90K**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方德山自愿以其所有的存于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30000.00元存款(账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凤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新然驾驶京P90K**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及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方德山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舒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徐浩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