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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3260号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3260号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伟忠。委托代理人汤淑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委托代理人罗伟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田生。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德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汤淑敏、罗伟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林、陈雄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关系。2013年4月18日双方签订《科顺产品销售合同》。2015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对账单,双方确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25080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清偿上述货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

一、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32508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所欠货款每天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6年3月9日为131169.78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确认截至2015年3月31日拖欠原告货款325080元的事实,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销售合同、对账单、销售出库单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其诉讼主张。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与被告建立了买卖防水材料的业务往来。2013年4月18日,双方签署《科顺产品销售合同》一份,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为月结,每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上个月全部材料款,如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逾期每日应向供方支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2015年5月14日,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截至2015年3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为325080元。原告催讨未果,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科顺产品销售合同》、《对账单》等证据材料,被告与原告存在业务往来且欠原告货款325080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325080元。被告未按合同“月结、每月一次性付清上个月全部材料款”的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故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货款为2015年3月前货款,故被告应当在2015年4月10日前支付完毕,原告主张自2015年5月15日起计算违约金,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告主张按约定的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但其未合理说明实际损失产生的情况,故本院酌情调整到按年利率24%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50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25080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71.87元(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71.87元,被告广东省化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德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宋晓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