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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执62号

逄立新申请执行宋长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逄立新,宋长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62号申请执行人逄立新,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宋长春,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逄立新申请执行宋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龙江民初字第16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逄立新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冻结宋长春在山泉信用社存款,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165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志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佳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