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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940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黄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黄德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940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

负责人:洪波,行长。

被执行人:黄德伟,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德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德伟名下位于政务区某处的房产。

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季汝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行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