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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初446号

孙久侠与武汉北湖中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孙久侠,武汉北湖中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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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446号原告孙久侠,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汪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北湖中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北湖农场内。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成厚,湖北佑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农村。法定代表人彭玮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劲松,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呈,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久侠诉被告武汉北湖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孙久侠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久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久侠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孙久侠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胡 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吴峥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