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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2民初226号

李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2民初226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蒙建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吕思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