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1272号原告田兴林。被告谭景山。被告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春华镇春龙路5号。法定代表人阳菊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兴林诉被告谭景山、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兴林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需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兴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兴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7元,减半收取1163.50元,由原告田兴林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松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珂 珍
书 记 员 陈珂珍(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