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403执691号

珠海市金盛辉彩印有限公司与珠海骏溢印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珠海市金盛辉彩印有限公司,珠海骏溢印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盛辉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珠海骏溢印刷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斗门区。(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珠珠海骏溢印刷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存款(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祖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