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盛辉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执行人珠海骏溢印刷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斗门区。(2015)珠斗法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珠珠海骏溢印刷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存款(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祖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