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766号
原告:夏毛敬,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云东,邵瑾,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信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传栓,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宏雪。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毛敬诉被告宿州信德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毛敬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毛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毛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夏毛敬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双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云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