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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初590号

唐爱华与邓辉军、潘珍、刘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爱华,邓辉军,潘珍,刘先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590号原告唐爱华,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邓辉军,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潘珍,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先刚,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唐爱华与被告邓辉军、潘珍、刘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号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唐爱华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爱华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爱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后收取1250元,由原告唐爱华负担。

审 判 员  黄荣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顾溶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