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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2226号

原告郭宝银与被告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宝银,王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2226号原告郭宝银。被告王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宝银与被告王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宝银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在米东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的煤矿关闭补偿款500000元。原告郭宝银以其所有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冻结被告王永红在米东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的煤矿关闭补偿款500000元;

二、依法查封原告郭宝银位于古牧地东路街道办事处皇渠路水塔巷房屋的房产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崔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