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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民初189号

边世明、杨金合与杨金合、丹江口新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边世明,杨金合,丹江口新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189号

原告:边世明,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务工。

委托代理人:井昱琳,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等。

委托代理人:邹岳峰,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等。

被告:杨金合,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建筑业主。

被告:丹江口新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安乐河六组。

法定代表人:陈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胜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世明诉被告杨金合、丹江口新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世明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边世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边世明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云

审 判 员  陆 锐

人民陪审员  潘世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