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189号
原告:边世明,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务工。
委托代理人:井昱琳,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等。
委托代理人:邹岳峰,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等。
被告:杨金合,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个体建筑业主。
被告:丹江口新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安乐河六组。
法定代表人:陈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胜强,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边世明诉被告杨金合、丹江口新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边世明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边世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边世明负担。
审 判 长 赵晓云
审 判 员 陆 锐
人民陪审员 潘世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