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212号原告石勇,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田小平,女,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董平飞,男,重庆市酉阳县人。
原告石勇、田小平诉被告董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因原告需收集新证据,故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勇、田小平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勇、田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石勇、田小平共同负担,原告田小平预缴的余款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焕化
人民陪审员 蒋晓玲
人民陪审员 付国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蒋中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