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2民初212号

田小平,石勇与董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勇,田小平,董平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2民初212号原告石勇,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田小平,女,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董平飞,男,重庆市酉阳县人。

原告石勇、田小平诉被告董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因原告需收集新证据,故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勇、田小平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勇、田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石勇、田小平共同负担,原告田小平预缴的余款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焕化

人民陪审员  蒋晓玲

人民陪审员  付国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蒋中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