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23民初24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 立
代理
审判员 冯 蓉
人民陪审员 牛海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