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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66号

冯启东与孙兵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启东,孙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66号申请执行人冯启东,被执行人孙兵。冯启东与孙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2014)鄂南漳薛民初字第003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兵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冯启东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冯启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启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