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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1713号

唐祥妹、宋梅兰等与费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祥妹,宋梅兰,丁益平,费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唐祥妹。申请执行人宋梅兰。申请执行人丁益平。被执行人费志伟。唐祥妹、宋梅兰、丁益平与费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5)武横民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横民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陈 波执行员 熊金明执行员 李晓昕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田扬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