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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刑初84号

彭强、潘鑫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彭强,潘鑫,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02刑初84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强,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劲松,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鑫,男,绰号“嘉兴”,199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抢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强、潘鑫、刘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孟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强及其辩护人王劲松、被告人潘鑫、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26日,被害人邹某因琐事与同事杨洋(男)发生纠纷双方约架,邹某遂请陆婷(女,在逃)帮他邀约被告人潘鑫,被告人潘鑫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彭强帮忙,被告人彭强又电话通知了被告刘某,被告人刘某答应“帮忙扎堂子”。后因彭强和对方认识并从中调停,在被告人刘某未到场的情况下,当晚双方和解。潘鑫向邹某索要1000元感谢费,邹某同意并当场支付300元给彭强。同年5月21日,彭强、潘鑫、杨阳(女)三人到邹某上班的“发尚云端”理发店,欲找邹某索要余下的感谢费,邹某报警,民警出警后将彭强、潘鑫、杨阳、邹某四人带回派出所调查。从派出所出来后,彭强、潘鑫心生怨恨,二人将邹某强行带至位于万人小区四方街彭强的出租房内,彭强遂打电话通知了中间人陆婷,同时又邀约刘某来到出租房,并将事情经过告知了刘某。在该租房内,彭强、潘鑫对邹某语言威胁、殴打,其中潘鑫抱出三把砍刀持刀比划、以双方对砍为由让邹某选刀,并用板凳击打其肩膀、二人还用扇耳光等方式要求邹某拿6000元,并让其写金额为6000元的欠条,在此过程中刘某告诉邹某只有拿钱出来才能解决事情。后陆婷提出让邹某用摩托车作抵押,邹某被迫答应。当日20时许,潘鑫和陆婷带着邹某去取钱,邹某到“发尚云端”理发店向店长王某借到1000元现金后交给潘鑫,潘鑫和陆婷拿钱后骑走了邹某的“光速”牌摩托车。潘鑫将钱交给彭强后,彭强、潘鑫、刘某、杨阳四人均分得200元,剩余的200元购买冰毒共同吸食。后经乐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5009元。2、被告人彭强租住于万人小区四方街206号的出租房,从2015年8月至2015年9月15日,李胜川(另案处理,已移送审查起诉)、郭燕、文强等人多次到彭强租房内和彭强一起吸食冰毒。2015年9月15日8时许,李胜川、文强、郭燕、毛敬民在彭强的租房内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3、被告人潘鑫于2015年9月13日以名为“毛海旭”的身份证登记入住乐山市市中区龙凤栖酒店216号房间,李强(另案处理)、毛吕茂、袁茂三人和潘鑫共同入住。当日19时许,潘鑫和李强、毛吕茂三人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税俊程受潘鑫邀约到达该房间,也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14日21时许,陈彬和毛跃军来到潘鑫入住的216房间,和李强、毛吕茂一起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彭强归案后,按照民警的安排,以打电话的方式将刘某约至指定地点(乐山市市中区岷河南街外),刘某当即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强、潘鑫、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彭强、潘鑫、刘某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讯问笔录、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敖某、陈某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害人邹某提供的受伤照片、诊断报告、摩托车相关资料;现场方位图、潘鑫前科材料、音像资料制作说明;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情况说明;潘鑫缓刑执行完毕材料;吸毒人员毛敬民、李胜川、文强、郭燕、袁茂、税俊程、毛吕茂、陈彬、毛跃军的陈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彭强、潘鑫、刘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代为缴纳2000元。被告人彭强的辩护人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彭强等人针对的是特定人,只使用了轻微暴力,且付钱行为不具有当场性,其行为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被抢摩托车的价格鉴定有异议;同时还认为彭强系初犯、具有立功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法定或酌定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强、潘鑫、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彭强、潘鑫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处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关于被告人彭强的辩护人认为本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彭强、潘鑫因为对被害人邹某报警一事心生怨恨而强行将其带至出租房,二被告人用板凳击打、扇耳光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还抱出砍刀威胁要求邹某写下6000元的欠条,后经陆婷协商邹某同意用摩托车抵押和先付1000元,于是潘鑫、陆婷等人与邹某一起回到美发店,骑走摩托车和拿走1000元。邹某给付摩托车和1000元的行为虽然不在使用暴力的出租屋现场,但邹军仍然在潘鑫等人的控制之下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况且使用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行为没有中断,是一种连续行为,因此其取得财物仍然具有当场性特点。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被告人彭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应定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彭强的辩护人认为鉴定价格高于购买时的价格应当不予采信的辩护意见,经查,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为发票价格是当事人为了少交税而故意降低部门出具,而鉴定方法是根据调查咨询确定市场重置价格为6200元,再采用成本扣除法鉴定被抢摩托车价格为5009元,因此本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在抢劫犯罪中,犯意系彭强、潘鑫提起并在将邹某带到了出租房后,刘某才到的现场,且刘某从始至终没有使用暴力殴打邹某只有语言威胁,因此在抢劫犯罪中彭强、潘鑫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彭强、潘鑫、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刘某的家属代为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强、潘鑫、刘某的犯罪所得依法应当退赔。被告人彭强、潘鑫在判决以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与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综合考虑未退赔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彭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责令被告人潘鑫、彭强、刘某退赔被害人邹朝军60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方 丽

人民陪审员  周静娴

人民陪审员  彭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芮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