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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201号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201号原告刘某,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勇敢,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景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高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