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201号原告刘某,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勇敢,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杨,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李景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高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