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199号
原告:赵梅华,居民。
委托代理人:常艳萍,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彦,居民。
被告:刘锁梅(又名刘雪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梅华与被告杨春彦、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梅华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梅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赵梅华负担。
审 判 长 马远峰
审 判 员 辛本玲
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葛新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