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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1199号

赵梅华与杨春彦、刘锁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梅华,杨春彦,刘锁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199号

原告:赵梅华,居民。

委托代理人:常艳萍,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彦,居民。

被告:刘锁梅(又名刘雪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梅华与被告杨春彦、刘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梅华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梅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赵梅华负担。

审 判 长  马远峰

审 判 员  辛本玲

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葛新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