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473号罪犯张均,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生,职业高中文化,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市冕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冕宁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案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川凉中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6年4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4月28日在安徽省青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杰、蒯多明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杨大云、詹华杰,罪犯张均、证人孙新安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张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均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张均退赔了受害人的损失30万元,并取得受害人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青山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张均的陈述及证人孙新安的证言证实,罪犯张均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庐江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张均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市冕宁县人民法院的(2013)冕宁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罪犯张均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其退赔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书面谅解。经张均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张均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本茹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ggz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