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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5民初751号

申某某与侯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申某某,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751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住殷都区。被告侯某某,女,汉族,住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晓辉

审 判 员  苏富军

人民陪审员  宋海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荣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