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751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住殷都区。被告侯某某,女,汉族,住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晓辉
审 判 员 苏富军
人民陪审员 宋海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荣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