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财保3号申请人张小翔。被申请人朱时生。被申请人广西烁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江南路213号金康居住小区凤江苑9号楼108号房。法定代表人朱时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城北一路29号鑫桂苑2栋4单元215、216号房。法定代表人朱时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张小翔以与被申请人朱时生、广西烁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C1区地块(烁城中央公园)地下车库01号(产权证号:20131275号)及位于田阳县田州镇高速路进站50米大道与324国道交叉路口旁敢壮国际地下车库1、2号(产权证号:20145260、20145261)进行财产保全,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小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西百色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C1区地块(烁城中央公园)地下车库01号(产权证号:20131275号)及位于田阳县田州镇高速路进站50米大道与324国道交叉路口旁敢壮国际地下车库1、2号(产权证号:20145260、20145261)。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期限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小翔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金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吴春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