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特8号申请人金志平。被申请人蔡炳秀。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金志平与被申请人蔡炳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志平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志平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金志平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吴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