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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民初68号

孙希贤与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孙希贤,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初68号

原告:孙希贤。

委托代理人:庞启芙。

委托代理人:孙德兴。

被告: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张锦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晓翔,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丽云,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希贤诉被告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希贤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希贤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希贤撤回对被告浙江安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孙希贤负担。

审 判 长  朱莹

审 判 员  项炯

代理

审判员  王芝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