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23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某强制措施2016年4月21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230号指控事实2016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莱西市区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党校东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摔倒致伤,后被拉往莱西市人民医院抢救。经青岛市公安局检测,在送检的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7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刘兴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昕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