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3刑初128��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STRIKE﹥于2016年1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同年2月22日被逮捕﹤/STRIKE﹥。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平某甲,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平某乙,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STRIKE﹥于2016年1月2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同年2月22日被逮捕﹤/STRIKE﹥。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平某甲、平某乙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张某、平某甲、平某乙脱逃,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决定中止审理本案,后于同年5月9日恢复法庭审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淑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平某甲、平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平某甲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兴越网吧”门口,窃得包常远停在该处的“天铃禧木”助力摩托车1辆。经鉴定,涉案助力摩托车价值2142元。2、2015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平某甲、平某乙经事先商量,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兴越网吧”门口,窃得饶鑫停在该处“爱玛中沙电摩”电动自行车1辆和卢长龙停在该处“雅迪TDR616Z”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涉���“爱玛中沙电摩”电动自行车价值2100元、“雅迪TDR616Z”电动自行车价值1040元。案发后,涉案2辆电动自行车均已被追回,其中“雅迪TDR616Z”电动自行车已发还给了卢长龙。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平某甲、平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平某甲、平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电动自行车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收款收据、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包常远、饶鑫、卢长龙的陈述,绍柯价鉴字(2015)第050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张某、平某甲、平某乙的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平某甲、平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平某甲、平某乙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且部分被盗车辆已被追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平某甲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应予退赔。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二○一六年五月十五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2、被告人平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3、被告人平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4、被告人张某、平某甲共同退赔给包常远人民币二千一百四十二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
审判员 陈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